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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法(草案)》征求意见专题研讨会圆满举办
发布人:社会学院门户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3-21   点击数:

 

      20161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希望相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就此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此,中国政法大学司法社会工作专业硕士教育中心,在1218日邀请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北京市司法行政部门、基层司法社工事务所等相关单位人员,从当前社区矫正的压力与困境、社区矫正的管理体制、社区矫正的专业属性和专业素质等方面进行了深入讨论,并对《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有针对性的修改建议。

  1. 一、当前我国社会矫正的压力与困境

据司法部相关司局统计,截止到201610月份全国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310万,解除社区矫正人员240万,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为70万左右,占监所服刑人员总数的45%左右。20152014两年每年新收社区矫正人员为48万人,每年解除社区矫正人员为49万人。然而,目前我国并没有统一制度化的社区矫正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而是由基层司法所兼职负责这项工作(个别地方有试点发展出不同形式的专门矫正机构,但是都等待这次立法确认制度化矫正机构)。全国共有基层司法所40746个,司法所专兼职工作人员121855人,所均工作人员为3人。而这3人要负责司法调解、普法宣传、法律服务、维稳综治、社区矫正等多项工作,并不是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和工作人员。

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已经占到监所在押人员的45%,然而却没有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来负责社区矫正!从2002年社区矫正试点以来,全国各地基层司法行政部门都在进行艰难地探索,试图摸索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大致来说,全国社区矫正模式可以划分为上海模式、北京模式。上海主要通过社会组织来从事社区矫正,强调通过专业社会工作带动社区服务的模式来做社区矫正;而北京则是抽调监狱警察协助司法助理员来带动社区协管员开展社区矫正。然而,这些探索都无法切实回应当下社区矫正的压力和困境。2012年开始,江苏南通试行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模式,获得了许多领导的肯定,并被广泛借鉴,但是全国并没有统一的制度化矫正机构和人员,尤其是越到中西部地区和基层司法所越缺乏制度保障。研讨中,房山司法局分管社区矫正的副局长董辉指出,作为郊区县和城乡结合部,社区矫正对象仍然潜伏着危险分子,司法局矫正科和司法所矫正工作人员随时都有可能冒着生命危险来应对开放环境下的矫正对象,希望通过强化强制手段和力量来加强刑罚执行力度。而来自扬州的珍艾社会工作事务所的刘箴则提出了如何通过专业矫正手段,化解重点人的抗拒和风险。无论是通过专政力量,还是通过专业力量,大家的基本共识是,社区矫正立法必须要明确专门的矫正机构和专职队伍,不能是一种开放的相互扯皮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

  1. 二、社区矫正的管理体制:“专群结合”,还是“专业化矫正体系”?

与会专家指出,社区矫正法应当包括三大方面功能,一个是组织法功能,规定社区矫正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架构;第二是程序法功能,规定社区矫正的工作程序;第三是实体法功能,规定社区矫正的活动内容和相关人员的职权和责任。然而,就社区矫正管理体制来言,中国政法大学的司法社会工作教育中心执行主任郭伟和教授认为,现在的征求意见稿停留在中国现有的“专群结合”的模式。所谓“专群结合”模式,是指建国后我们国家确立的由政法机关对违法犯罪人员进行无产阶级专政和基层群众组织参与防治帮扶的模式。现在的《征求意稿》第一章,仍然是仅仅规定了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和公检法等专政机关共同负责的体制,然后继续强调社区群众组织和社会力量的协助参与机制。这个管理体制不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和深化社会管理体制科学化精细化改革的思路。

司法部犯罪预防研究所的鲁兰教授介绍了日本的更生保护制度,郭伟和教授则介绍了北美的社区矫正制度。他/她们发现,无论是北美的社区矫正制度,还是日本的更生保护制度,其共同发展趋势都是依靠专职人员的专业方法来引导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科学矫正。而所谓的专业矫正队伍要么设置缓刑官和矫正官体系、要么是设置观护官体系,而不是一般的公务工作人员兼职!

  1. 三、社区矫正的属性:从剥夺、限制自由的刑罚执行到矫治、恢复性刑罚执行

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对社区矫正属性存在着学科争议,刑法学界认为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而社会学界认为社区矫正是社会福利服务属性。然而,这个争论其实各执一词、缺乏深入理解。仅就现在《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四类对象来言,社区矫正无疑是一种刑罚执行。但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王平教授指出,刑罚执行的理解并不仅仅是传统的剥夺自由的刑罚,而是包括刑法所规定的在社区服刑的限制自由的执行方式。进一步来言,郭伟和教授指出,西方刑事政策演变的趋势是从剥夺、限制自由到规定行为方式和规定社会交往的肯定性执行方式,具体就是矫治刑和恢复刑。如果这么来看,其实西方刑事判决和执行已经出现了和社会工作融合的趋势,无须再在两者之间进行争论。当前中国社区矫正的核心问题是一提刑罚执行就认为是剥夺自由和限制自由,没有意识刑罚执行包括对服刑人员的行为矫治和社会关系的恢复等执刑方式。如果要针对服刑人员的行为进行矫治和社会关系恢复,就必须得遵循西方循证矫正提出的风险、需求和个性原则(RNR principle),也就是对矫正对象进行科学的风险和需求评估,然后根据他的个性特征提供个别化的专业矫正。

  1. 四、社区矫正的专业素质:从外在强制权威到专业权威的树立

与会的司法行政部门领导都强调要通过加强强制性措施,来增强一线工作人员的安全保障。根据西方循证矫正的研究结果,郭伟和教授提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实践中除了需要配置必要的强制性设备和措施,从而建立外在权威之外,更重要的是通过自己的专业行动建立业权威。西方循证矫正研究指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具备的专业素质包括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在工作中运用专业权威的能力,生动地展示亲社会的态度、价值和信念,通过积极强化措施来鼓励服刑人员发展亲社会的行为方式和社交方式。这些专业素质需要通过如下专业技能来保证:1. 高品质关系的建立技能;2. 有效示范技能,包括生动、具体的示范行为;3. 有效的强化技巧;4. 有效表达不同意(disapproval)技巧;5. 有效使用权威的技巧;6. 通过结构化学习来建立技巧;7. 动机调动性谈话;8.认知重组技巧等。

因此,社区矫正亟需成为一个全新的专业,它不同于刑法学专业,也不同于警察专业,而是一种行为矫正专业,一种对罪错行为和反社会关系矫正恢复的专业。这在西方也是一个新近发展的专业,它融合刑法学、犯罪社会学、犯罪心理学和社会工作,从而成为一个新兴的罪错行为矫正改变的专业。

  1. 五、具体建议

基于上述讨论,我们认为,当前的《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虽然已经具备了一些科学的方向和要素,然而最大的问题是没有明确社区矫正的专业属性,缺乏从制度上明确社区矫正的专门机构和专职队伍,从而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业务的正确发展方向,留下社会安全隐患。为此我们建议把现在的第七条修改为:

“在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社区矫正机构,根据接受社区矫正人员的数量成比例地配置专业社区矫正官,专门负责矫治对象的评估调查、矫正方案的制订、个案管理、各种专业和社会资源的链接动员、综合实施矫正措施、矫正效果的评估等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官应该具备刑法学、犯罪社会学、犯罪心理学、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和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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