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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院院务会议制度
发布人:社会学院门户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5-10-09   点击数:

        为进一步提高学院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促进学院工作高效、有序、协调运转,为了保证学院决定的重大事项客观、公正、公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院务会议

1.院务会议是学院最高决策会议,学院其他行政会议制度的措施、部署的工作、作出的决定必须与院务会议制定的措施、部署、决定相符合。院务会议有权改正或撤销其它行政会议制定的行政措施、部署的行政工作、作出的行政决定。

院务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不在时,由院长授权其他院务会议成员主持。

院务会议的成员为院长、院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由主持人确定有关人员列席。

二、院务会议的议事范围

1.传达和讨论上级党政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高校工作的重要文件和重要指示精神,传达校党政关于学校工作的有关决定,研究贯彻落实措施,部署有关工作;

2.审议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重要管理制度和学院重大改革方案,经学校批准后制定实施方案;听取学院各方面工作的情况报告和通报;

3.讨论决定学院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的重要事项;

4.讨论决定学院学科建设、科研发展及实验室建设的重要事项;

5.讨论提出学院机构、岗位设置与职责,决定师资队伍和学术梯队建设,教职工培训和专业职务评审,教职工聘任、解聘、考核及奖惩,内部分配制度;

6.讨论决定本学院学生教育、奖惩、管理等的重要事项;

7.讨论决定学院年度经费安排和社会服务工作的重要事项;

8.安排、协调学院对外交流和学院内重大活动等。

三、院务会议的议题

1.议题经院务会议成员提出,由学院办公室汇总。

2.议题必须在会议召开前一周提出,原则上在本次院务会议结束前不得临时增加议题。

3.提议人应作好开会的详细准备,简明扼要阐述该议题的原由,提供选择的处理意见,供院务会议讨论,作出决定。

四、院务会议的议事程序

1.院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院长随时召集。

2.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请假。

3.会议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

4.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5.院务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会议成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并对会议决定负全部责任,院务会议成员有充分发表意见和保留意见的权利。遇到院长授权的主持人主持会议时,主持人就会议决定对院长负责。

6.对意见分歧较大,一时不宜形成决议的问题,责成相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待下次会议议定。

7.院务会议设1名记录员,对会议过程和成员发言进行记录,记录员无发言权;每次会议可编发纪要,简要记载会议的主要内容和决定,由主持人签发,一般发至各院务会议成员。

8.院务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

五、院务会议的决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符合学院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区分不同情况由学院直接执行、报学校备案后执行或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社会学院

                                                                                                                 2005年10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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