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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人:社会学院门户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5-11-20   点击数: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的教学科研工作,促进学院学术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根据学校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一、院学术委员会的定义

学术委员会是高等学校内部设置的对教学、科研方面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决策的学术机构。院学术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的学术性评议、决策机构。

二、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院学术委员会由院领导和本院的专家、教授组成,以专家、教授为主,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人选在群众推荐的基础上由院长与党总支书记协商后提出推荐名单,由院务会讨论决定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其他委员由院务会研究决定。

 院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院学术委员会的议题

院学术委员会的议题由院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共同研究确定。主要包括:

1.审议本院学科、专业的设置。

2.审议本院教学、科研计划方案。

3.评定本院教学、科研成果。

4.组织院内学术报告会,推动学院及教研室开展学术活动。

5.教学指导工作。

6.研究落实学校规定和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工作需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院学术委员会必须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充分发扬民主,倾听专家、教授的意见,按规定作出决定。

院学术委员会议,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必要时要形成正式文件,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印发。

会议决定的问题,应有专人负责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社会学院

                                                                                 200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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