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路径: 首页>>制度专栏
中共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分党委委员会制度
发布人:社会学院门户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5-12-10   点击数:

        为加强学院党的建设,规范分党委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分党委委员会的基本原则

1、分党委委员会是讨论决定分党委各项事务的议事会议。对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完成各项任务,起保证监督作用。参与学院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定。

2、支持行政负责人按规定充分行使职权,促进学院各项工作的完成。

3、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集体决策。充分发挥分党委在党建、思想政治和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上的管理能力。

4、切实改进思想作风、学习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重实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分党委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党委的指示决定,结合学院实际,研究具体实施意见。

2、研究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全院理论学习、思想教育和舆论宣传的实施意见。

3、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制度和落实措施。

4、研究审批教职工及学生的组织发展问题。

5、推荐院级及院级以上优秀教师、劳动模范、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党支部、其他先进集体等先进个人或先进单位。

6、研究决定统一战线工作的有关事宜。

7、研究决定推荐上级党代会、教代会代表人选。

8、研究讨论纪律检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违纪党员提出纪律处分意见。

9、研究讨论健全党内生活制度的有关问题,定期召开支部书记联席会、党员大会,监促党支部坚持"三会一课"制度。

10、研究制定党员管理的有关制度。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11、研究讨论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自组织的作用。

12、研究干部工作的重大问题;决定学生工作的有关问题、党支部工作的有关问题。

三、分党委委员会的召开

1、分党委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

2、分党委委员会由分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

3、根据需要召开扩大会议,列席会议人员由分党委书记确定。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4、分党委委员会一般应提前将开会时间、议题通知到各有关人员,以便安排工作,做好思想准备。

四、分党委委员会的讨论和决定

1、分党委委员会议事要一题一议,先由书记或有关人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并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与会人员根据说明或汇报,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的情况及时进行归纳总结,提出明确的意见,在征求会议成员意见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做出决定事项的同时,应明确承办人或牵头人,明确办理期限。

2、分党委委员会对有关问题做出决定时采取表决制。经充分讨论后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后由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3、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异议,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酝酿协商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

五、分党委委员会的纪律

1、出席或列席会议的成员,要按照规定时间到会,因故不能出席者,须提前请假并说明原因。

2、对分党委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或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总支委员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书记征得多数成员同意后做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3、需提交分党委委员会决策的个别重大问题,如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开会研究,经书记同意可先行办理,但事后需及时向分党委委员会汇报。

4、分党委委员对会议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可以保留意见或反对意见,也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做出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会后不能发表与集体决定相悖的个人意见。

5、加强保密工作,不得随意泄露会议内容。

6、分党委委员会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或直系亲属等利益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7、做好会议的记录和归档工作。

六、本规则由社会学院分党委负责解释。

                                                                                                 社会学院分党委

                                                                                                 2006年12月10日

中国政法大学京公网安备:110402430029
学校邮箱:cupl@cupl.edu.cn查号电话:010-58909114
海淀校区: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昌平校区: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

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
办公电话:暂无
办公地址: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