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生教育队伍建设,实现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社会学院分团委实行新生辅导员助理制度。
第二条 新生辅导员助理是在社会学院二年级本科生中选拔品学兼优的学生,协助辅导员老师处理各项新生工作。
第三条 社会学院分团委严格规范新生辅导员助理制度,鼓励高年级学生参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二章 新生辅导员助理的聘任
第四条 新生辅导员助理实行聘任制。担任新生辅导员助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本科二年级学生,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
(二)学习成绩优秀,所修课程无不及格现象,同等条件下担任学生干部的同学优先考虑;
(三)有较高的道德修养,热情大方,作风正派,在学生工作和社团活动中能够以身作则;
(四)综合素质高,全面了解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校园及周边环境,对大学的学习模式有很强的适应能力;
(五)责任心强,能够定期到新生所在宿舍与新生交流,胜任新生思想教育的辅助工作;
(六)廉洁自律,身体健康。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同学自愿向学院分团委提出申请,分团委组织面试,在综合考虑面试者各方面能力的基础上,择优录取。
第六条 被录取的同学必须参加分团委组织的培训并通过考试后,方能被正式聘任为新生辅导员助理。
第七条 按照新生辅导员助理与新生寝室1:1的比例,每个新生宿舍聘任1名辅导员助理,聘期1年。
第三章 新生辅导员助理的培训
第八条 分团委对新生辅导员助理进行专门的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一) 学习社会学院新生辅导员助理工作规则;
(二) 全面掌握新生报到入学的相关程序;
(三) 学习学校的奖学金、学籍管理、奖励惩罚、评优入党等各项规章制度;
(四) 与往届新生辅导员助理进行经验交流;
(五) 参加服务和帮助新生的模拟演练。
第九条 新生辅导员助理在完成培训任务后需通过分团委组织的资格考试,方能上岗。
第四章 新生辅导员助理的工作要求
第十条 新生辅导员助理在工作中遵守学校的相关制度和要求。
第十一条 恪守工作准则,廉洁自律,不得接受新生及家长的礼物及宴请。
第十二条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好新生报到、参加入学教育等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新生辅导员助理应积极主动,协助辅导员老师做好与新生的思想情感交流和情况普查工作。
第五章 新生辅导员助理的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在党总支和分团委的领导下,新生辅导员助理应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帮助新生报到注册;
(二)帮助新生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
(三)帮助新生全面了解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了解新生的思想动态;
(五)协助老师做好新生心理健康辅导工作。
第十五条 新生辅导员助理在开学一周内坚持每天到所负责宿舍了解情况,帮助新生解决学习、生活中的疑难问题。
第十六条 新生辅导员助理要指导所负责寝室开展各项有益活动,协助组织新生参加学校及上级部门安排的各项活动,使新生更快地熟悉校园环境,融入大学生活,培养新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能力。
第十七条 新生辅导员助理除完成以上工作任务外,还应在开学后三周内,与负责宿舍的每一个新生进行一次谈心,了解新生的思想动态和具体状况,并记录在册,做好新生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新生辅导员助理应把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心理有问题的学生、学习差的学生、情感受挫的学生等作为重点工作对象,将了解到的情况报告分团委。
第六章 新生辅导员助理的考核
第十九条 分团委成立由辅导员、主要学生干部、普通学生组成的考评小组,对新生辅导员助理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考核应坚持师生公认、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坚持新生评议、自我评议与分团委评议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主要考核新生辅导员助理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及所负责宿舍的取得的实效。
第二十二条 对于考核为优秀的新生辅导员助理,分团委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团支部在评优入党时予以优先推荐。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新生辅导员助理包括所有已聘任的辅导员助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社会学院分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