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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学生辅导员职业规则
发布人:社会学院门户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09-2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德育工作队伍建设,规范学生辅导员的职业行为,优化育人环境,培养合格人才,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生辅导员是集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于一身的学生德育教师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

第三条     学院创造条件,鼓励支持学生辅导员学习进修,提高学历层次、业务能力和素质。

第二章       学生辅导员的聘任

第四条     学生辅导员实行聘任制。担任学生辅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中共党员,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政策理论水平;热爱学生工作,有较高的道德修养,作风正派,能做到为人师表;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从事学生工作所必需的文化知识水平和较为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够胜任德育课的教学工作;能在学生所在的校区上班;廉洁自律,原则性强;身体健康。

第五条       学生辅导员按照辅导员与学生1100的比例聘任,聘期3年。

第三章       学生辅导员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       在党总支和分团委的领导下,学生辅导员应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做好学生党团组织建设工作和指导工作。

(三)做好学生心理健康辅导工作。

(四)做好学生实践、实习指导工作。

(五)做好学生就业指导工作。

(六)做好新生迎新工作、新生入学教育工作。

(七)配合教学科研办公室做好教学组织实施工作。

(八)做好校、院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七条       学生辅导员除完成以上工作任务外,还应做好学生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章       学生辅导员的工作要求

    第八条      学生辅导员在工作中应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学生辅导员在工作中应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结合,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政治理论教育与社会实践教育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继承优良传统与改进创新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十条      学生辅导员在工作中应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不得接受学生及家长的礼物及宴请。

第十一条     学生辅导员在工作中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好学生入党、评优、选拔学生干部和贫困生勤工助学等项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辅导员应坚持原则,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违纪学生的处理和思想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辅导员对本人工作范围内出现的有碍安定团结、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秩序的突发事件或群体事件,应及时赶赴现场,果断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报告学院分管领导,通报学校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学生辅导员定期召开班会和学生干部会,指导所辖班级开展各项有益活动。组织学生参加学校及上级部门安排的各项活动,培养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能力。

第十五条      学生辅导员每学期至少应与所带班级的学生每人谈心一次,每周至少去一次学生宿舍、去课堂听一次课、与学生谈一次话,摸索学生思想发展变化规律,了解学生思想的热点和难点,帮助学生解决并克服学习、生活中的疑难问题。

第十六条      学生辅导员应做好工作周志。学生辅导员的工作接受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党总支和院领导的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学生辅导员应关心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心理有问题的学生、学习差的学生、情感受挫的学生、受处分的学生等重点工作对象,帮助他们解决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章       学生辅导员的考核

第十八条       学生辅导员的考核应坚持师生公认、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考核结合的原则。

第十九条       学生辅导员的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二十条       学生辅导员工作的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主要包括学生辅导员的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以及工作过失或失职等。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辅导员的考核,根据学生评价、辅导员自评、相关部门评议和领导评议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

第六章       学生辅导员的奖惩

第二十二条      对于考核为优秀的学生辅导员,学院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平时考核中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失职的学生辅导员,学院可视情况、后果予以批评、通报批评、扣发奖金、解聘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年度考核中不合格的学生辅导员应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学院可调整其工作岗位,直至解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学生辅导员包括专职和兼职学生辅导员。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社会学院院务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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