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减轻毕业生就业压力,帮助就业困难学生顺利就业,促进学院就业工作有效的开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务会议负责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统筹和协调。
第三条 就业促进的方式为设立教师就业奖励基金和学生就业促进基金。
第四条 基金的发放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
第五条 学院根据当年具体情况和就业目标,安排专项资金,作为就业基金。
第六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分团委书记、毕业班辅导员为成员的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策的制定及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章 教师就业奖励基金
第七条 学院设立教师就业奖励基金,鼓励教师参与就业工作,为毕业生创造就业机会。
第八条 奖励的对象包括为就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教师、行政人员和辅导员。
第九条 做出如下贡献的教师可受到奖励:
(一) 为毕业生提供面试机会的教师,一次性奖励200元;
(二) 成功推荐毕业生就业的教师,一次性奖励500元。
提供面试机会指不需考试,直接推荐毕业生参加招聘面试。
成功推荐就业指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并帮助其顺利签约。
第十条 一次性推荐多人参加面试或签约的,学院可根据情况给与额外的奖励。
第三章 学生就业促进基金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生就业促进基金,以报销路费的方式帮助就业困难的学生就业。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向学院提出申请:
(一)学院本科四年级学生和研究生三年级学生;
(二)根据《中国政法大学贫困家庭学生认定及档案管理办法》认定的贫困家庭学生,包括贫困生和特困生;
(三)在校期间未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未违反校规校纪、未受到任何处分;
(四)有正确的就业观,积极寻找工作。
第十三条 家里发生重大变故,经济上确实存在的困难,经学院认定的毕业生,也可申请。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同学自愿向分团委提出申请,据实填写《社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促进基金申请表》,提供往返车票和笔试、面试证明。
第十五条 报销范围为往返硬座火车票,不包括卧铺火车票、飞机票、汽车票等。
第十六条 报销次数每人不超过三次。
第十七条 毕业班辅导员对毕业生的申请进行初步的评定,并提出资助金额的建议。
第十八条 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对毕业生的申请进行复核,签署意见,确定接受资助的学生名单和资助金额。
第十九条 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将确定的学生名单在本院范围内进行为期三天的公示,在公示结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资助发给学生。
第二十条 在公示期间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异议。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调查后,如发现异议属实,应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对所提供的各种证明或是相关的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视情节全部或部分返还已发款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社会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社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促进基金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