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和发展党员工作,规范团支部推优工作程序,保证我院发展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关于推选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培训的实施办法》以及《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推荐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培训工作实施办法
(一)推荐原则
1、坚持自愿申请和团支部推荐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坚持党支部审查把关、党总支审批和民主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二)推荐条件
1、必须是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满六个月以上的入党申请人;
2、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能模范遵守《大学生文明公约》和校规校纪,热爱、关心集体,尊重师长,团结同学;
3、学习成绩优良,所修必修课成绩全部合格;
4、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工作;
5、能够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大型讲座、会议、报告会等集体活动;
6、各级学生组织中的学生干部(包括校、院两级学生会部长以上干部、院团总支干部、各班班委会和团支部成员),优先推荐;
7、被评为校级以上各类先进个人的,优先推荐;
8、受到行政和团纪处分的,不能推荐。
(三)推荐程序
1、党总支按照校党委组织部规定的比例确定培训人数;
2、各团支部按照党总支下达的培训计划,根据本团支部实际情况,进行差额推荐,差额比例为团支部应参加培训人数的20%以上,不超过50%,参加培训人数为1人时,要再差额推荐1人;
3、团支部按照推荐条件,认真研究,参考班级同学意见,提出初步人选,并书面提供推荐意见,报党支部审查;
4、党支部委员会根据推荐条件和团支部推荐意见,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确定参加培训人选,并将团支部推荐意见和党支部审查意见共同报党总支审批;
5、党总支审批后,将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地点为各学生公寓以及社会学院网站)。公示期间,广大党员群众对公示对象有异议,可以口头或书面向党总支反映;
6、公示期满,党员群众没有异议,由党总支书记签署意见,将名单报学校党校办公室。
二、推荐学生发展对象工作实施办法
(一)推荐原则
1、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坚持有领导、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原则。
(二)推荐条件
1、必须是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满一年以上的入党申请人;
2、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能模范遵守《大学生文明公约》和校规校纪,热爱、关心集体,尊重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3、学习成绩优良,所修必修课成绩全部合格;
4、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工作;
5、能够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大型讲座、会议、报告会等集体活动;
6、各级学生组织中的学生干部(包括校、院两级学生会部长以上干部、院团总支干部、各班班委会和团支部成员),优先推荐;
7、被评为校级以上各类先进个人的,优先推荐;
8、研究生科研成果突出,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优先推荐;
9、三年内参加过我校党校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并取得结业证书;
10、受到行政和团纪处分的,不能推荐。
(三)推荐程序
1、根据校党委相关文件精神,我校发展本科生党员比例不超过本年级入学时非党员人数的45%,发展研究生党员比例不超过本年级入学时非党员人数的50%。该比例会随着学校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2、党总支根据上述比例,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
3、各团支部按照党总支下达的发展计划,根据本团支部实际情况,进行差额推荐,差额比例为团支部发展人数的20%以上,不超过50%,发展人数为1人时,要再差额推荐1人;
4、团支部按照推荐条件,认真研究,参考班级同学意见,提出初步人选,并书面提供推荐意见,报党支部审查;
5、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团支部推荐意见以及党支部一年来的培养考察情况,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确定发展对象,并书面出具党支部培养考察的综合情况报告,连同入党所需材料报党总支审批;
6、党总支审批后,将发展对象材料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合格,统一张贴校党委组织部出具的发展党员公示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地点为各学生公寓以及社会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公示期间,广大党员群众对公示对象有异议,可以口头或书面向党总支反映;
7、公示期满,党员群众没有异议,进入预备党员发展程序。
三、本实施办法没有规定的程序,按照校党委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实施办法由社会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社会学院党总支
2008年9月22日